近日,重慶市應急管理局發(fā)布《重慶市江津區(qū) “7·1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對該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處理情況等進行通報。
??2021年7月11日交通事故現(xiàn)場 致3人死亡
2021年7月11日下午,汪某(男,33歲)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行駛至重慶江津區(qū)南北大道與珊瑚大道十字路口等候紅綠燈過程中,向右跨越分道實線,在最右側車道與右側同向李某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自行車(搭載劉某某、王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某(43歲)、劉某某(50歲)當場死亡、王某(8歲)經(jīng)搶救無效當天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汪某安全意識淡薄,駕駛貨車違反禁止標線連續(xù)變更車道行駛,重慶皓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造成的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汪某安全意識淡薄、粗心大意,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時違反禁止標線連續(xù)變更車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駕駛無牌電動自行車違法搭載人員,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對事故發(fā)生所產生的嚴重后果具有因果關系,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為重慶皓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教育和督促從業(yè)人員汪某嚴格執(zhí)行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不力。未按要求對汪某等駕駛人進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訓,且公司為逃避監(jiān)管部門的檢查,偽造2021年1月至7月汪某等部分駕駛員培訓記錄,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
2.事故隱患排查不力。未按照本公司制定的《路檢路查計劃表》對事故車輛渝DE6881重型自卸貨車的運行狀況和從業(yè)人員作業(yè)行為開展路檢路查工作,對事故車輛輪胎存在裂痕,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9.1.8款的要求等安全隱患未及時排查并要求整改,且2021年以來公司法人、安全分管領導均無帶隊檢查記錄。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zhí)行不力。安全管理未落實,對汪某等駕駛員的交通違法違章行為未按公司制度進行教育督促,對駕駛人和車輛的管理缺位。
● 駕駛員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江津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依法批準逮捕。
● 重慶皓金物流有限公司,作為生產經(jīng)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zhí)行不力,未按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對汪某等駕駛人員進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訓、未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等制度對汪某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調查組建議重慶市應急管理局給予重慶皓金物流有限公司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該公司上報應急管理部納入聯(lián)合懲戒。
● 重慶皓金物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市應急局給予張某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調查組還建議,對重慶市高新區(qū)城市建設事務中心市政管理事務部部長李某某、江津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雙福大隊大隊長周某某、江津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雙福大隊副大隊長古某某給予提醒談話。
來源:運管管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